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9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06號
- 上訴人
- 大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玉
- 被上訴人
-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