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聲字第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40號
- 抗告人
- 駿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鳴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忠成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40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忠成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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