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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聲字第4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40號

抗告人
駿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忠成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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