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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聲字第4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40號

抗告人
駿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聲請人
林忠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12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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