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聲字第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40號
- 抗告人
- 駿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鳴
- 聲請人
- 林忠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12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