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雄
- 相對人
- 德吉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簡字第867號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25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4,305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對人負擔。合計7,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