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告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建國
訴訟代理人
柳春美

上原告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記載追加被告黃金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追加起訴狀繕本2份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追加黃金福為被告,惟未記載黃金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追加起訴狀亦欠缺繕本2份,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7年度訴字第2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