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 原告
-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柳春美
上原告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記載追加被告黃金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追加起訴狀繕本2份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追加黃金福為被告,惟未記載黃金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追加起訴狀亦欠缺繕本2份,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