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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及補正

民事起訴狀上之簽章及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或直接將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對造並提出送達回執,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回反

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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