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德銘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及補正
民事起訴狀上之簽章及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或直接將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對造並提出送達回執,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回反
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