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及補正民事起訴狀上之簽章及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或直接將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對造並提出送達回執,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