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 上訴人
-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其盛
- 被上訴人
-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德銘
- 被上訴人
- 黃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於3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0 年2 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僅於110 年2 月23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補充理由狀,並未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