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他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他字第12號
- 原告
- 王靜慧
- 被告
- 斯必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年資結清協議書事件,前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年資結清協議書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以106年度重救字第56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106年度重勞簡字第58號判決原告勝訴,且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4,960元,是有關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60元,應向被告徵收之,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