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22號
- 原 告
- 楊柏原
- 被 告
- 晨鴻有限公司
- 被 告
-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
-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梁文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107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2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107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