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勞小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游婷麟
- 當事人盧雍凱、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盧雍凱 被 告 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駿 訴訟代理人 王威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2,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 細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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