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小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陳文錦
- 聲請人
- 胡萬來
- 聲請人
- 兼 共 同
- 代理人
- 廖崑昇
- 相對人
- 世界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嫈娥
- 相對人
- 世界之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均係在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2份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