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35號
- 原告
- 宋宥勳
- 被告
- 亞伯笙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萬發
- 訴訟代理人
-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二頁第一行、第五行、第七行、判決第三頁第十一行、第二十四行、判決第五頁第二十六行關於「188,3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8,53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