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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勞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陳昊鈞

  • 原告
    吳松濰吳孟陵
  • 被告
    艾蘿塔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39號原   告 吳松濰 原   告 吳孟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艾蘿塔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吳松濰、吳孟陵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叁佰零肆元、伍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壹仟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各為壹仟貳佰柒拾元、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陸佰壹拾元整,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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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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