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39號
- 原告
- 吳松濰
- 原告
- 吳孟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品鈞律師
- 被告
- 艾蘿塔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吳松濰、吳孟陵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叁佰零肆元、伍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壹仟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各為壹仟貳佰柒拾元、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陸佰壹拾元整,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