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504號

交付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聲請人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相對人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租賃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交付租賃物。而上開協議書第七條業已約定,如因本協議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司簡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