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負責人變更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4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悻慈等間聲明負責人變更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有所規定。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悻慈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陳悻慈原屬相對人京皇食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現卻與相對人京皇食品有限公司以借名登記之方式登記他人為京皇食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爰聲明代位終止相對人等間關於公司負責人之借名登記契約,回復相對人陳悻慈為相對人京皇食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京皇食品有限公司非屬一人公司而有多位股東之存在,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章程可參,是其董事按首揭規定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無法由法人本身逕與他人以訂立契約之方式變更自身之董事,因此縱使如聲請人主張有借名契約之存在,亦應存在於相對人陳悻慈與其他股東間,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京皇食品有限公司屬借名登記契約之主體而可由聲請人代位與其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以變更負責人,顯無理由。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