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029號
- 原告
- 得士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英彥
- 被告
- 福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小字第10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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