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513號
- 原告
- 萬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燕如
- 被告
-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萬事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萬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