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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58號

給付承接櫃位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銘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融
訴訟代理人
楊博宇
被告
瑞華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接櫃台費用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承接原告承租之家樂福公司櫃位(家樂福花蓮店門市櫃位)暨裝潢設備,約定106年7月5日交接,承接費用新臺幣(下同)9萬元,期限到期後,原告業把櫃位暨裝潢設備點交給家樂福公司及被告,並依被告拆除指示現況點交,被告於106年7月31日並數度承諾付款9萬元,詎被告僅於106年9月匯款15,000元並給付面額30,000元支票一紙,迄尚欠餘款45,000元,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等事實,有兩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家樂福公司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家樂福公司之點交交接紀錄表、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被告則對和原告協議以9萬元承接原告當時承租之家樂福的櫃位暨裝潢設備不爭執,惟辯稱:原告提出的LINE確實是我跟原告的LINE,附件二是原告跟被告的談話內容沒錯,但是原告實際上沒有點交設備給被告,原告7月5日把被告不要的部分拆除後就走了,被告公司有強調要有電,但是牆壁插座的電沒有復原,因為牆壁的電是被告另外叫人家去裝,所以被告只付給原告45,000元等語。

二、經查,被告固辯稱:原告實際上並未點交云云。然兩造就系爭櫃位承接後之「點交」方式,既未作何特別約定,非不能由第三人代理原告點交予被告,是實質爭執應在點交內容是否與約定相符。但原告既已於106年7月5日之前把被告不要的裝潢部分拆除,並自系爭櫃位遷離,且業自家樂福公司取回押金,則倘令原告點交予被告之裝潢設備有短缺、瑕疵,或有何與兩造承接約定不符之處,被告當時或之後應可迅即發現,被告何以仍於106年7月31日,甚至於遲至同年9月8日,均數度承諾付款9萬元,且均未曾向原告表示裝潢設備有何短缺、瑕疵之情?(參見兩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是被告所辯,殊與社會交易常情相齟齬,自難憑採。從而,原告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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