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67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1670號
- 原告
- 廖振盛即三和食品商行
- 被告
- 陳天賜即最牛涮涮鍋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167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有成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