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698號
- 原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童威齊
- 被告
- 暐震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游承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車輛租賃契約第13條所載,約定雙方應本誠信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乙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與被告暐震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均係法人,且被告游承豪為商人,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自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不適用合意管轄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