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960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呂崇德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忠
- 訴訟代理人
- 羅邡瑀
- 被告
- 璟順鋼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