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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號

原告
祥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被告
林弘榮
被告
順通潛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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