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051號
- 原告
- 台灣大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效南
- 原告
- 台灣小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朱
- 訴訟代理人
- 陳效南
- 被告
-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大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小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