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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王美涼即東宇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243號上 訴 人 王美涼即東宇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藍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一鳴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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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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