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243號上 訴 人 王美涼即東宇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藍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一鳴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