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378號
- 原告
-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應秋
- 訴訟代理人
- 范玉麒
- 被告
-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6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小字第23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6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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