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435號
- 上訴人
- 惠普禮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洧彤
- 被上訴人
- 呂明昆即圓想服飾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