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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43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惠普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洧彤
被上訴人
呂明昆即圓想服飾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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