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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7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270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告
安達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群文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270號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許秀霞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本院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日新北院霞一0六司執蘭字第二三一七七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五%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執行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元範圍內,按月將王群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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