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7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27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傑
- 訴訟代理人
- 宋誠耘
- 被告
- 安達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群文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270號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許秀霞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本院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日新北院霞一0六司執蘭字第二三一七七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五%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執行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元範圍內,按月將王群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