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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9號

原告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訴訟代理人
陳木村
被告
侯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及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政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政勳」。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政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政勳」。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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