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9號
- 原告
-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勳
- 訴訟代理人
- 陳木村
- 被告
- 侯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及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政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政勳」。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政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政勳」。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