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323號原 告 楊念恩(原名:楊鎮隆) 被 告 鄭承瑋 訴訟代理人 余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經由友人介 紹,向原告任職之艾莉科技有限公司申辦手機門號三組(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當時原告業提供計新臺幣(下同)23,000元之回饋金及三張Sim卡給被告, 過程一切符合法律規範且皆有錄影。詎被告於106年12月12 日向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做不實客訴,指控申辦門號的過程並未簽寫合約且未拿Sim卡及任何設備,污衊代辦之原告 及所屬通訊行,致原告名譽權受損。雖於106年12月18日被 告致電遠傳電信客服中心取消上開客訴,並主動聯絡原告告知取消客訴,惟原告名譽權已受損,是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元一節,固據提出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手機及SI M卡領取切結書、申辦門號聲明書、遠傳客訴派(轉)單通知等件為證,被告雖不爭執有至原告任職之通訊行辦理三個門號拿到9,000元之回饋金, 惟否認有何損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並以:伊無工作能力,亦無上班,該三門號,其中兩個門號每個月月租費1,199元, 一個門號每月月租費999元,伊母親打去遠傳電信瞭解問題 ,該三個門號有先暫停使用,伊未告訴遠傳電信這是詐欺,伊只是要釐清,暫停之後月租費仍需要繳交等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由原告所為之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存在?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 規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 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不實客訴,污衊原告及所屬通訊行,構成侵權行為一節,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原告提出之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手機及SIM卡領取 切結書、申辦門號聲明書、遠傳客訴派(轉)單通知,僅能證明:被告確有授權原告代辦上開3組門號及被告母親有進 線遠傳客訴反應之事實,至被告本人是否有不實客訴,污衊原告及所屬通訊行之行為,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函覆以:鄭承瑋名下申辦2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皆係透由一般通訊行所申辦, …0000000000鄭承瑋之母親曾進線客服中心反應門號內容紀錄為「母親余s表兒子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線上說被朋 友騙去辦理此門號,未拿設備、SIM卡、未拿申請書」,線 上未有指責或污衊代辦之通訊行的言語等情,有107年4月30日遠傳(發)字第10710307517號函在卷可佐,原告亦不否認 其真正,足見被告並無任何原告所稱:指責或污衊代辦之原告及其所屬通訊行之言行,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實難採信。 三、綜上所述,由原告之舉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