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720號
- 原告
- 華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錦川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君
- 被告
-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94,500元等事實,業據提出契約書、購買相關零件之報價單、送貨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待釐清,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