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985號
- 原告
- 城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健生
- 被告
-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小字第9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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