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調字第9號
- 聲請人
-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達金
- 相對人
-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惟查相對人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5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