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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小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梁斯騏即啊亮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柒

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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