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救字第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24號
- 聲請人
- 李龍水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瑞生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謝瑞生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107年度重簡字第87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33號民事裁定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