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2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原告與被告真心客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