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原 告 許銘玲 被 告 歐克諾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