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88號
- 原告
- 杜美賢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亦安律師
- 被告
- 安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景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翰華
- 被告
- 陳威成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二週內,就臺灣新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113、10712號起訴書(如附件),與本案法律及事實上爭點有關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