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嘉慶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7,7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