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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慶

  • 上訴人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慶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7,7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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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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