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郭嘉慶
- 上訴人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慶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7,7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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