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62號
- 原告
- 日玖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羅仁涓
- 被告
- 曾明德
- 被告
-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志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關於「程志毫」之記載,應更正為「程志豪」。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