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78號原 告 邱翊晴 訴訟代理人 林眉桂 被 告 六書堂數位學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銷售線上美語學習課程之過程充滿瑕疵為料,請求解除與被告間之買賣契約,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5樓之2,且原告提出之 「學習權益聲明」第8條已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之 爭議而提起訴訟請求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