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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曾泉鑫

  • 原告
    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興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 張雅喻律師 被   告 興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泉鑫(原名曾國欽)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第30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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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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