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6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唐若心
- 被告
- 旺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毅
- 被告
- 吳欽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被告住所地或主營業所分別在新北市(被告旺富交通有限公司)、臺中市(被告吳欽民),而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大園區中山南路與橫湳路口,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