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394號原 告 許綺芳 被 告 捷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 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捷諾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潘文章已於起訴前之民國(下同)107年4月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時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難謂有合法代理,原告復未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經本院於107年9月21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通知於107年10月1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可佐,原告 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