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421號
- 原告
- 莊旺盛
- 訴訟代理人
- 莊惠鈞
- 被告
- 吳肇畢
李明樹即卉軒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原告聲明:第五行所載「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應更正為「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第7行所載「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應更正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