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8號原 告 綠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壽明驊 訴訟代理人 陳家豪 被 告 謝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 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此 即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亦即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原告即不得再行起訴;又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原告裝設之太陽能光電系統運作時會影響其作物收成,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7日8時許,以扳手破壞原告裝設在臺南市○○區○○里○○00○0號太陽能光電系統之輸電開關鎖頭致令不堪使用,導 致原告無法開啟太陽能發電系統,損失發電度數達106,619.5度,換算成電價為新臺幣(下同)475,523元,被告應賠償原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75,52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 三、經查:被告曾就兩造上開毀損太陽能光電系統之輸電開關鎖頭之相關紛爭,向臺南市楠西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解解,經該委員會於105年7月25日以105年民調字第17號調解書調解成 立,調解內容包含「3.對造人綠拓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謝清泉未經其同意逕行開啟發電之鎖並斷電,其所造成發電相關損失部分放棄求償及法律上責任追究....。」此調解書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5年8月1日以105年度新核字第1257號事件核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調解核定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案卷宗附卷可稽,顯見原告於兩造就本件紛爭已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後,又再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顯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