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
- 原告
- 中揚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廷瑜律師
- 被告
- 季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鴻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