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人力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7號原 告 鍾美如即玖玖工程行 被 告 李薏慈即億大室內裝修工程行 被 告 李文偉即達和工程行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鏡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人力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仟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