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7號
- 原告
- 鍾美如即玖玖工程行
- 被告
- 李薏慈即億大室內裝修工程行
- 被告
- 李文偉即達和工程行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吳鏡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人力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仟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