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人力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67號原 告 鍾美如即玖玖工程行 被 告 李薏慈即億大室內裝修工程行 被 告 李文偉即達和工程行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鏡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人力報酬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薏慈即億大室內裝修工程行及李文偉即達和工程行(下分別稱被告李薏慈、李文偉)於民國106 年6月15日與原告簽訂雜工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 ,由原告提供人力資源,以供被告李薏慈、李文偉施作工地使用,並約定依據原告派遣之工人人數及工作時數,計算報酬給原告,且觀諸系爭合約書內容,甲方簽約欄記載雖有包含被告李薏慈、李文偉等工程行,但亦有記載其餘六家工程公司,渠等固然名稱互異,然實則或係登記負責人同一,或係設址同一,或係營業項目相同,顯見其等本質上之實際負責人同一,而其有以此8間公司行號共同就系爭合約書之所 生之義務負連帶責任之意,且觀被告李薏慈、李文偉係請求原告派工至其2人所承攬之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精聯馥人灣二樹區住宅大樓新建工程,而依其2人出具之連 帶保證書,亦可知被告李薏慈、李文偉就所負債務,已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為連帶債務人,詎被告李薏慈、李文偉要求原告提供人力資源後,共積欠人力報酬費用新臺幣(下同)468,983元未 情償,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明細表、派工單及連帶保證書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狀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但未為具體之答辯,形同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68,98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