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92號原 告 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麟 訴訟代理人 洪旭慶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天賜即最牛涮涮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8,48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