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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8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即被告
軒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仕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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